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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4-07-25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物价局

关于印发《陕西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物价局,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局,韩城市交通运输局、物价局:

  为贯彻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精神,规范我省道路运输价格行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物价局

2014年6月24日

陕西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和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除外)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及旅客、货主,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输价格、汽车货物运输价格。

第二章  旅客运价

  第四条  全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实行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农村道路班车客运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农村道路班车客运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起(止)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
  (二)省内除农村道路客运外的班车客运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采取制定上限票价的方式。经营者可以在上限票价内,根据运营成本、市场情况等确定具体执行票价。加班车客运、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三)省际道路班车客运以及包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经营者按照对等原则或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第五条  运价单位
  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六条  计费里程
  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l千米的,四舍五入;
  里程确定: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最新《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图集中没有的、对里程有异议的及城市市区营运里程以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里程为准;
  里程计算: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
  第七条  旅客运价依据车辆类别、等级、车型等计算
  (一)营运客车类别、等级划分:
  座席客车分为普通、中级、高一级、高二级、高三级五档;
  卧铺客车分为普通、中级、高级三档。
  (二)营运客车类别、等级、车型,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进行评定。
  第八条  旅客运费(票价)计算
  (一)客运票价构成:客运车型运价、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车辆通行费、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及其他法定收费。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不得收取燃油附加费。
  (二)计算公式: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1+2%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通行费÷(额定座位×60%)+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其他法定收费。
  (三)客运票价单位:票面金额以元为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票价在10元(含10元)以下的,尾数按“三七归五,二舍八入”的原则以0.5元进整;超过10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以元进整。
  第九条  购票规定
  全票:成人及身高超过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
   免票:对符合相关安全规定的,一名成人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旅客携带免票儿童在购票时应提前告知;
  儿童票和优待票:身高1.20—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票价的50%计算。
  第十条  行包规定
  (一)购全票及优待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10千克,购买儿童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5千克。残疾旅客还可免费携带残疾专用车(非机动车)1辆。
  (二)计费行包重量以千克为单位,尾数不足l千克的四舍五入。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l千克计重。贵重、异形物品由承托运双方协商议定。
  (三)行包运费以元为单位,起码计费单位为1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行包运价每千克千米按旅客乘坐相同车型运价的2%计算。
  (四)人不随车的小件货物托运费由经营者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告知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章  货物运价

  第十一条  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货物运输实行政府定价,由下达指令性任务的同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货物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承、托运双方根据运输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商确定,并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十三条  货物运价的其他规定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执行。

第四章  客运价格制定

  第十四条  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实行分级管理
  (一)运价管理:
  农村道路班车车型运价由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省内除农村道路客运外的班车客运车型运价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指令性道路客运运价由下达指令性任务的同级人民政府制定。
  (二)票价核定: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报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市际高速公路班车客运上限票价;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市际普通线路班车、县际班车客运上限票价,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经营者可根据运营成本、市场情况等适当下浮确定具体执行票价。同一条客运线路上的相同车型等级客车的票价水平应当基本一致,并保持票价相对稳定。
  省际道路班车经营者按客运线路起点、终点省份运价水平自行协商确定客运票价,并抄报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同一条客运线路上的相同车型、等级客车的票价水平应当基本一致,并保持票价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制定(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运价,应当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情况的调研和监测,综合考虑各种车型、运输成本、比价关系、道路运输行业平均利润率、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客运车型运价及核定客运票价。
  第十六条  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审核程序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班车客运票价,营运前由经营者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填报《陕西省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申报表》(附表一),提供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证、车辆类型等级评定表、票价梯形表等资料。经营者提供的票价申报资料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定的,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因路线阻滞,道路班车必须改道行驶时,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按实际里程核定临时客运票价。
  第十七条  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备案程序
  经营者制定及变动跨省班线客运票价、变动省内除农村道路客运外的班车客运票价时,应分别填报《陕西省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备案表》(附表二),按照票价管理权限报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通知相关客运站。客运站须提前2周对外公布。
  第十八条  班车客票应标明车辆类型等级、上限票价、执行票价、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等相关信息,分项打印。
  第十九条  在春运及节假日期间,道路班车客运票价不得在上限票价或者政府定价水平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农村道路运输事业发展,对农村道路客运实行低票价政策,执行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

第五章  价格行为监管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维护公平竞争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保持运价水平的合理与稳定。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价格监测制度。当道路运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报请省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保持道路运输价格基本稳定。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在客货运站、客车等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统一监制的公示牌或票价表(附表三、四),并在价格、交通运输信息网站进行公示。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的明码标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监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省际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的明码标价,由设区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监制。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为旅客、货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进行价格欺诈。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中,不得相互串通,操纵运输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托运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托运人与其进行交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客票。因故不能乘车的旅客,可以按规定向汽车客运站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退票。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不执行票价申报和备案的;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从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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